4月27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》公布并施行,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,配合基层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培训、考核和奖励等日常管理工作,为司法行政机关更好地参与人民陪审员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。通知要求,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这一调整的重大意义,结合实际依法履职,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首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。
在严把选任条件和资格审查上,司法行政机关既要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,又要严把“入口关”,避免只挂名、不出征现象。一方面,通过提高年龄要求、降低学历要求,让更多社会阅历、生活经验丰富和广大农村、偏远地区的人有机会担任人民陪审员;另一方面,严格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禁止性条件,排除不适宜和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,通过走访了解、面谈等形式,全面掌握候选人的政治素质、工作能力等,确保选出的人民陪审员行为清白、热心司法事业、胜任陪审工作。
在具体的选任程序上,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“双随机”和个人申请、组织推荐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额数五分之一的要求。随机抽选过程中,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,自觉接受监督,确保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开透明。同时,广泛动员不同专业和行业的人员,以及单位和基层组织参与到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中,最大限度调动人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,优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。选任工作结束后,司法行政机关还要积极配合基层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、初任培训、专项业务培训等工作,在激发人民陪审员使命感、责任感的同时提高他们的“实战”水平。
此外,通知还动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》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普法范畴,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,提高他们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。